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原告符某某在被告普陀婦保院就診、治療的經過無異議,并有相應病史為證,本院依法予以認定。關于被告對原告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損害、醫療損害等級及醫方的責任程度,本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先后委托區、市兩級醫學會進行鑒定,上海市醫學會重新鑒定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明確: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術后隨訪觀察不規范、延誤異位妊娠診治的醫療過錯,與原告切除一側輸卵管、失血性休克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原告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三級丁等,對應XXX傷殘。被告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本院據此酌情確定由被告對原告因此造成的各項合理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
至于賠償范圍,應根據法律、法規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認定。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211848元、營養費2400元,符合法律規定的計算標準,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2000元,偏高,本院調整為1500元。關于誤工費,原告稱其系教師,按照月平均收入主張15712元,但根據提供的工資銀行卡交易明細,其住院治療期間及休息期間工資并無明顯減少的情況,在結合其所在學校開具的《誤工證明》等其他證據,本院酌定誤工費為1050元。關于醫療費,原告主張13937.53元,其提供補打發票為證,經審核,扣除統籌及附加支付部分,本院確認醫療費為6748.43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120元,被告認可,本院予以確認。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400元,雖未提供證據,但就醫客觀上必然會發生交通費用,結合其就診情況,該項主張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費用由被告按照40%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認為,原告此次醫療損害造成的后果已構成傷殘,使其精神上遭受巨大損害。本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參考目前司法實踐掌握的標準,酌定由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關于律師代理費,本院根據案件的情況并參考目前律師行業的收費標準,酌定由被告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5000元。
關于鑒定費7800元,有發票為憑,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將根據鑒定及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普陀區婦嬰保健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符某某醫療費人民幣6748.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20元、交通費人民幣400元、殘疾賠償金人民幣211848元、營養費人民幣2400元、護理費人民幣1500元、誤工費人民幣1050元,共計人民幣224066.43元的40%計人民幣89626.58元;二、被告上海市普陀區婦嬰保健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符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000元;三、被告上海市普陀區婦嬰保健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符某某律師代理費人民幣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鑒定費人民幣7800元(原告預付),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區婦嬰保健院承擔。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91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345.50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區婦嬰保健院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向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倪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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